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1327号
原告:阙雷,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被告:邱金坡,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原告阙雷与被告邱金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畅青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阙雷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阙雷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阙雷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3.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6.93元,邮寄费70元,共计196.93元,由原告阙雷承担。
审判员 畅 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