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261号
申请人:左仁田。
委托代理人:刘顺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唐光纪。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左仁田与申请人唐光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9月5日经沂源县东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唐光纪自愿还本金53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共计630000元,2016年9月11日之前还1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还100000元,2017年12月30日之前还150000元,2018年12月30日之前还150000元,剩余13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如唐光纪不按期履行,左仁田可就全部借款本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左仁田与申请人唐光纪于2016年9月5日经沂源县东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崔宝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