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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2844号

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三明分公司与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三明分公司,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民初2844号

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淄博消安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下渡路606号2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60360294Y。

负责人:施美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华,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和物流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尼葛路2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616872795。

法定代表人:李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良,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淄博消安公司与被告圣和物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淄博消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圣和物流公司支付工程款84,352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日,淄博消安公司与圣和物流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由淄博消安公司承揽安装圣和物流公司2#-5#层车间(仓库)的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458,000元;淄博消安公司主材进场施工,圣和物流公司应支付20%工程款;工程量完成50%以上,应支付30%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30%工程款;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应支付15%工程款;余下工程款5%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应在一周内付清。2014年8月20日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现已过工程质量保证期。经双方结算,圣和物流公司尚欠淄博消安公司工程款计84352元。经多次催讨未果,淄博消安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圣和物流公司承认淄博消安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圣和物流公司承认淄博消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淄博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三明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4352元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954.5元,由福建圣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冬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星萍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