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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执274号

徐建联与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建联,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徐建联,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市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688565-4。

法定代表人:卜树东,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建联与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0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建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已裁定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徐建联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海法商字0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吴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