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1、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途经宜章县梅田镇母老村长坪路段时,利用掺杂了药物“三步倒”的肉食将路边一条黄狗毒死后盗走。2、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宜章县梅田镇下塘村9组省道S324线路边的垃圾桶旁,利用掺杂了药物“三步倒”的肉食将一条黄狗毒死并盗走。3、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宜章县梅田镇黄石村8组村路口的垃圾桶旁,利用掺杂了药物“三步倒”的肉食将一条黄狗毒死并盗走。4、2016年2月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宜章县梅田镇上寮村1组的黄某甲家外,见黄某甲家二楼木门虚掩未锁,便进入黄某甲家二楼的一个房间内盗走八个鞭炮。5、2016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随身携带水果刀来到宜章县梅田镇梅田村,分别在黄某乙、黄某丙、李某家窗户边,通过凳子、梯子等工具,持棍子从窗户伸入房间勾取财物,窃得被害人黄某丙一袋药品,李某一条裤子,后被当场抓获。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2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宜章县梅田镇御仙酒店510房间,提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自制的吸毒工具,与肖某某、李某某、黄某、“良忠”、“龙古”等人一起吸食。公诉机关用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为他人提供毒品和吸毒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3起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否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第4、5起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一、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坐车途经宜章县梅田镇母老村长坪路段时,见路边有一条黄狗,下车后利用掺杂了“三步倒”药物的肉块,将被害人欧某某的一条黄狗毒死后盗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1、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她到梅田镇去买菜,她的一条黄狗就一直跟着,1时许等她上车回家,狗没有回,到处去找都没有找到,这条黄狗20多斤,因当时马上过年了,事情较多,就没有报案。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月份的下午,他搭了一辆往浆水的班车,途经梅田镇长坪路段时,在车上看见路边有一条黄狗,就下车了。他就从身上拿出一块放了“三步倒”的猪肉,朝黄狗扔去,黄狗就去咬肉,还没有吃完就晕倒在地,他就过去压着黄狗,把一颗“三步倒”丸塞进嘴里,过了一会狗就不再挣扎,他用麻布袋装好藏在路边不易发现的地方,第二天早上,他叫了出租车到藏狗的地方,拿起狗卖到菜市场,称了一下重20斤,卖了130元。3、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概貌、方位及黄某某对现场进行指认等情况。
二、2016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省道S324线宜章县梅田镇下塘村9组路段的一垃圾桶旁,利用掺杂了“三步倒”药物的肉块,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条黄狗毒死并盗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1、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明,他家住梅田镇下塘村9组,家住马路边上,有个三岔路口,他的狗平时就在牛场附近和三岔路口垃圾旁活动,他家的一条黄色母狗,大约重20多斤,在今年1月份左右(农历12月22日)不见了。因为狗价值不大,而且马上要过年了,事情较多,就没有报案。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农历十二月十八的早晨,他在梅田镇龙村路边用同样的方法毒死了一条黄狗,重25斤,这次也卖到市场上。3、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概貌、方位及黄某某对现场进行指认等情况。
三、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宜章县梅田镇黄石村8组村路口附近,利用掺杂了药物“三步倒”的肉块将被害人黄某丁的一条黄狗毒死并盗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1、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证明,他在2016年1月中旬的一天,他家的一条20多斤的黄狗在黄石村附近丢失。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梅田一矿路边的一个垃圾桶旁,他以同样的方法毒死一条十多斤重的黄狗。3、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概貌、方位及黄某某对现场进行指认等情况。
四、2016年2月8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途经宜章县梅田镇上寮村1组黄某甲家,见被害人黄某甲家二楼木门虚掩未锁,进入被害人黄某甲家二楼的房间,从房间内盗走八个鞭炮。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1、检查证及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6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宜章县梅田镇梅田村,分别在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李某家窗户边,通过凳子、梯子等工具,从窗户外利用棍子伸入房间内盗窃财物,盗得被害人黄某丙的一袋药品,盗得被害人李某的一条裤子。凌晨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村民当场抓获并报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2、到案经过;3、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李某、周某某的陈述;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指认笔录;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容留他人吸食罪2016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宜章县梅田镇御仙酒店510房间,提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自制的吸毒工具,与肖某某、李某某、黄某、“良忠”、“龙古”等人一起吸食。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宜章县御仙酒店入住登记表;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酒店监控视频截图;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4、证人黄某、李某某、肖某某、欧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综合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宜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第四起盗窃犯罪系入室盗窃,第五起盗窃犯罪系携带凶器盗窃;其为吸毒者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因盗窃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第1、2、3起不是事实,其没有偷狗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均供述其盗窃狗的事实,对偷狗现场进行了指认,及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且证据的取得程序合法。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第四、五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依法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行政拘留期间已折抵)。
二、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廖拾金
代理
审判员 王 晖
人民陪审员 牛昌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谢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