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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3293号

高洪伟与冯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洪伟,冯若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民初3293号

原告:高洪伟,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农民,住宁江区哈达山镇前官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70228661X

被告:冯若辉,男,汉族,42岁,农民,住宁江区大洼镇民乐村,身份证号码不详。

原告高洪伟与被告冯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按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出庭、没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他人而相识。2014年1月27日,被告因经营大棚短缺资金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因有借据为凭,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30000元借款理应积极偿还,其拖欠不还是不对的;缘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给付利息应从其告诉之日开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冯若辉偿还欠原告款30000元,并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清偿债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被告迟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乔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