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635号
原告:蒋彦,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蒋世英,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号。
法定代表人:左国庆,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彦与被告重庆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蒋彦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彦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彦负担。
审判员 凌文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