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民辖终11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与秦皇岛永晖石油有限公司、宁波盛悦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永晖石油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宁波盛悦化工有限公司,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王晓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永晖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东段**号(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彭瑞(PRINGLEGREGORYROBER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薇,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金刚,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号。

负责人:吉志远,行长。

原审

被告:宁波盛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港西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成。

原审

被告: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香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季剑兵。

原审

被告:王晓莉,女,汉族,1961年1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秦皇岛永晖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及原审被告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晓莉、原审被告宁波盛悦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初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永晖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对争议解决有约定管辖法院,但该约定条款是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版本,签订时无法修改,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亦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约定条款应为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无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之一为南通诚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该被告的住所地在南通,为体现公平、公正,本案应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晖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建行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乙方)于2015年6月26日签订《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九款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建行秦皇岛港口专业支行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辖区,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永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刚

代理

审判员  付竹竹

代理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光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