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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467号

原告未萌萌与被告李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未萌萌,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467号

原告:未萌萌,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南水峪村人,住该村。

被告:李杰,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白龙乡南水峪村人。

原告未萌萌与被告李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萌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未萌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与被告李杰离婚;2、婚生男孩未天佑随原告未萌萌生活,被告李杰依法负担抚养费;3、财产另行处理;4、诉讼费由原告未萌萌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未萌萌与被告李杰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2日生男孩未天佑。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李杰因双方发生争吵,于2014年3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未萌萌曾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因被告李杰下落不明,原告未萌萌撤诉。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李杰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未萌萌与被告李杰于201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2日生男孩未天佑。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李杰于2014年3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未萌萌曾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2014年7月21日原告未萌萌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李杰于2014年3月1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近两年;且原告未萌萌曾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2014年7月21日原告未萌萌撤诉。原告未萌萌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应予支持。原告未萌萌主张婚生男孩未天佑随原告未萌萌生活,被告李杰依法负担抚养费;以及财产另行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杰于每年8月22日给付抚养费2762.75元(2016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51元×25%),至未天佑年满18周岁止。综上所述,原告未萌萌与被告李杰分居已近两年,且原告未萌萌曾起诉离婚,原告未萌萌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应予支持。原告未萌萌主张婚生男孩未天佑随原告未萌萌生活,被告李杰依法负担抚养费;以及财产另行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未萌萌与被告李杰离婚。

二、男孩未天佑随原告未萌萌生活;被告李杰自判决书生效后于每年8月22日前给付上一年度抚养费2762.75元,至未天佑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未萌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 勇

审 判 员  韩静伟

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