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乔风兰。被执行人王洪振。申请人乔风兰与被执行人王洪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
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第20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
审 判 员 朱秀刚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坤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