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谢俊国,男。被执行人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俊国与被执行人陕西万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1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俊国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经查询,余额不足,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终结(2016)陕0104执1450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45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蒋卫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