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民初4869号

陈铱莉与杨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铱莉,杨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4869号原告陈铱莉,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诰,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铱莉与被告杨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铱莉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铱莉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铱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铱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华  筱  靓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楚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