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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158号

张治明与被执行人赵世杰、杨金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治明,赵世杰,杨金莲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张治明

被执行人:赵世杰

被执行人:杨金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治明与被执行人赵世杰、杨金莲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81.59元,未执行3181.59元,执行费50元未缴。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书面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陈 毅

代理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