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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5718号

原告王景坤诉被告建平县自来水公司、被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张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景坤,建平县自来水公司,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5718号原告王景坤。委托代理人王国朋,被告建平县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斌。委托代理人于柏祥。被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委托代理人李雅楠。被告张玉。委托代理人张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坤诉被告建平县自来水公司、被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张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坤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孝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