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5718号原告王景坤。委托代理人王国朋,被告建平县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斌。委托代理人于柏祥。被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委托代理人李雅楠。被告张玉。委托代理人张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坤诉被告建平县自来水公司、被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张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景坤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孝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