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152号
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XX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
被告:李强,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晓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小然
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XX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
被告:李强,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晓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徐小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