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774号
原告:范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婷,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亮,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某乙。
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范某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缪春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