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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8774号

范某甲与范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774号

原告:范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婷,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亮,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某乙。

原告范某甲与被告范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范某甲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范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缪春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