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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46号

江门市金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金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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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一初字第46号

原告:江门市金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国根。

委托代理人:林秀娟,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甄冬长。

委托代理人:李旻、关志成,均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金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有关缓交或免交申请,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华理

审 判 员  杨丽燕

人民陪审员  蓝志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双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