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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723号

李燕与李芳、纪庆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燕,李芳,纪庆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723号

原告:李燕,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芳,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纪庆典,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号***室。

原告李燕与被告李芳、纪庆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经院长审批免收。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东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