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723号
原告:李燕,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芳,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纪庆典,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国和二村***号***室。
原告李燕与被告李芳、纪庆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经院长审批免收。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东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