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256号原告沈秀兰。委托代理人张新明,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负责人冒建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维,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沈秀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秀兰于2016年9月6日以伤情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秀兰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沈秀兰负担。
审 判 长 汤美珠
人民陪审员 环爱云
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蒋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