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5153号申请执行人李霞,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王向阳,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唐晓蕾,女,1964年6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霞与被执行人王向阳、唐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4日作出的(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00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0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向阳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纺织路金色家园南区6幢304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截止至2018年7月22日。因上述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9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上述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的房产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5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益民
审判员 苏 惺
审判员 沈文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