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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执148号

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郑和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郑和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郑和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郑和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新民三初字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疆郑和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疆浩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新01执他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郑和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153636.98元(其中案款151465元,执行费2171.98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郑和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郑和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新勇

代理

审判员  于江涛

代理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谭长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