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954号原告随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严贤江,主任。被告冷红斌,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随州市。被告彭芳霞,女,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冷亚微,女,1999年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冷金翰,男,2008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冷红斌、彭芳霞、冷亚微、冷金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汉平
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
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