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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654号

陈哉浓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陈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哉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陈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654号

原告:陈哉浓,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501843-X),住所地:浙江省象山丹城靖南路285号。

负责人:应归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超,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杰,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哉浓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陈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哉浓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哉浓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章琴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徐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