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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9执119号

吕俊梅申请樊团锁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俊梅,樊团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9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吕俊梅,女,1956年2月2日,汉族,四子王旗。

被执行人:樊团锁,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子王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四民初字第309号调解书,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福全、武海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团锁禁牧款在你行的卡号6229XXX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文达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郭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