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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3民初140号

冯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民初140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冯某甲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诉称,原、被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2013年6月5日生育女儿冯某甲,婚后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于2012年10月登记结婚,2013年6月5日生育女儿冯某甲,2016年2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冯某乙,原告冯某某也确认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谈平

审 判 员  李林生

人民陪审员  杨成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馨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