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融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八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娘娘庙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俐帅,经理。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融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8民初30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山市丰润区融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标的额巨大,且本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导致上诉人经营恶化,致公司停产、工人失业,社会影响巨大,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案不属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范围。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荣进
代理
审判员 赵小芬
代理
审判员 陈冬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