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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259号

李玉国申请李明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国,李明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259号

申请人:李玉国

被执行人:李明鑫申请人李玉国申请李明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117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玉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0117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