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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558号

杨蔚婕和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蔚婕,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杨蔚婕。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蔚婕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湖南省中城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将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33号富通大厦N单元16层1617号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条件暂时没有成就;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