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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朱剑锋与被执行人陕西泾河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剑锋,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朱剑锋被执行人陕西省泾河工程局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池阳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拴定,任该局局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舰舟

审判员  同列红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