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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348号

赖永春与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赖永春,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腾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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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348号

原告:赖永春,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联合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益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嵩山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林俏,总��理。第三人重庆腾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青龙咀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伟。

原告赖永春与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腾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赖永春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永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赖永春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

人民陪审员  黄 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