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348号
原告:赖永春,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联合村*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益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街道嵩山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林俏,总��理。第三人重庆腾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青龙咀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曾伟。
原告赖永春与被告重庆清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腾瑞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赖永春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永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赖永春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杰
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
人民陪审员 黄 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