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553号申请执行人洪敏儒,男,1963年7月21日生.被执行人李正平,男,1965年5月6日生.洪敏儒梅与李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敏儒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洪敏儒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1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黄结第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梦涛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