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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904号

原告梁馨与被告曹玉荣、张爱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梁馨,曹玉荣,张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904号

原告:梁馨,女,1981年7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翠兰(系原告梁馨之姑母),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曹玉荣,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被告张爱英,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馨与被告曹玉荣、张爱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馨撤回起诉。

审判长  曾俊国

审判员  黄 华

审判员  张强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丁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