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904号
原告:梁馨,女,1981年7月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翠兰(系原告梁馨之姑母),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曹玉荣,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被告张爱英,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馨与被告曹玉荣、张爱英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馨撤回起诉。
审判长 曾俊国
审判员 黄 华
审判员 张强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丁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