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某某,女,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韦某某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重大社会事件,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案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系离婚纠纷,不属于本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翔
审 判 员 周辉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