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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6280号

聂国庆与重庆幸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聂国庆,重庆幸福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6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国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幸福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世昌,总经理。

上诉人聂国庆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幸福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聂国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聂国庆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聂国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孟琼

审 判 员  刘家秀

代理

审判员  陈娅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喻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