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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046号

长沙镕帆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沙镕帆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04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镕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湘许嘉园地下车库-102。

法定代表人:李有根。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明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川0191执2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726662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