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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5474号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与于桂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于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474号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新建村32号。法定代表人李俊琦,职务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宏,该站干部。被告于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与被告于桂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新兴房管站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红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