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490号原告谭思佳,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洪振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