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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9490号

谭思佳与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谭思佳,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490号原告谭思佳,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芳都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福田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洪振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    蓓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