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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0404民初5654号

吕广军与安艳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广军,安艳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内0404民初5654号

原告:吕广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玉,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艳芝,女。

原告吕广军与被告安艳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广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连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艳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广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4320元,合计2432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7日,被告安艳芝丈夫钟玉林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5年9月,被告丈夫钟玉林因交通事故去世。此款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安艳芝未作答辩。原告吕广军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7日,被告安艳芝丈夫钟玉林向原告吕广军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吕广军出具借据一枚。2015年9月,被告丈夫钟玉林因交通事故去世。此款被告安艳芝至今未偿还原告吕广军。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12‰自2015年1月17日计算至2016年7月17日共18个月的利息为4320元。

本院认为,被告安艳芝丈夫钟玉林向原告吕广军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笔债务发生在被告安艳芝与钟玉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安艳芝未举证证明原告吕广军与钟玉林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钟玉林个人债务,被告安艳芝亦未举证证明其与钟玉林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书面约定,故此笔借款应为被告安艳芝与钟玉林的夫妻共同债务,现钟玉林已去世,则被告安艳芝应履行偿还原告吕广军借款本金20000元的义务。被告安艳芝丈夫钟玉林向原告吕广军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2‰,被告安艳芝亦应履行给付原告吕广军利息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吕广军要求被告安艳芝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吕广军要求被告安艳芝按月利率12‰给付利息43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艳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广军借款本金20000元,给付利息4320元,本息合计24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慧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