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杨彦棒。被执行人王波。杨彦棒与王波定作合同纠纷,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彦棒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彦棒与被执行人王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彦棒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63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靖荣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段瑞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