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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刑初322号

刘某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1刑初3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同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东县院刑诉刑诉(2016)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楚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5年1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宁巨龙(已判刑)、李滔(另案处理)、“强伢子”、“小龙”商量一起去盗窃,事先准备好拉链袋、口罩,并携带弹簧刀用于防身和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后持刀吓人,以便逃跑。尔后5人骑摩托车到邵东县火厂坪镇申某乙经营的“百胜批发部”实施盗窃。先由“强伢子”负责望风,刘某与宁巨龙、李滔用手抬开该店卷闸门,后由宁巨龙携带弹簧刀爬进店内,正准备实施盗窃时,被申某乙、申某甲当场发现并抓获。此时,李滔、“强伢子”戴口罩,持弹簧刀冲进店内欲救出宁巨龙,与申某乙发生扭打,用弹簧刀将申某乙刺伤。导致申某乙肢体创、多处软组织挫伤、多处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尔后房东等人赶到现场,刘某、李滔、“强伢子”等人见状逃离,宁巨龙被扭送至公安机关。(二)盗窃2015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滔、宁巨龙及“强伢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拉链袋,驾驶摩托车到邵东县火厂坪镇赵某经营的“发达批发部”,先由“强伢子”负责望风,刘某、宁巨龙用手抬开该店卷闸门底部,李滔用红砖塞住卷闸门;后由刘某、宁巨龙进入该店盗得价值20855元的芙蓉王、中华、白沙等多种品牌香烟94条及价值400余元的槟榔兑奖券;再由刘某、李滔销赃,赃款平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申某乙、赵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申某甲、闵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同案人宁巨龙、李滔的供述,宁巨龙的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俊如

人民陪审员  尹超波

人民陪审员  李福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康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例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