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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141号

崔光道与章尚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光道,章尚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6民初1141号

原告:崔光道,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章尚胜,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崔光道与被告章尚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光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尚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光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章尚胜支付原告崔光道货款人民币1504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5日被告以经营龙山烟管厂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赊欠水泥用于生产,并于当日写下欠条,口头约定2014年年底一次付清货款,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章尚胜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25日,章尚胜向崔光道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崔光道水泥款总计人民币壹万柒零肆拾元(17040.00),2015年6月20日,章尚胜向崔光道归还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崔光道提出双方口头约定2014年年底一次性付清货款,章尚胜未予认可,崔光道也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标的欠款15040元是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并非由民间借贷引起,因此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约履行了水泥交付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水泥价款,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0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货款支付时间并未约定,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之日(即被告向原告归还2000元之日),即是被告逾期付款之日,现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04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章尚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光道货款人民币15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章尚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秀 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肖彦(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