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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1056号

陈友利申请执行刘建合伙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友利,刘建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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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利,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刘建,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陈友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友利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退还申请执行人陈友利合作费款84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472元,执行费1205元,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