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635号申请人孙玉新,男,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金燕,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孙玉新申请执行张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玉新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金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330元、执行费1419.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金燕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42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宾
代理
审判员 吕春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保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