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138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锁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
书 记 员 何梓伊 关注公众号“”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138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锁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
书 记 员 何梓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