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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7138号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138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锁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

书 记 员  何梓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