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9220号

贾红艳、张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红艳,张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220号

申请人:贾红艳,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项目经理,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弢,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贾红艳与张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红艳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弢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茗润轩411401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申请人贾红艳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金额为81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贾红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弢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茗润轩411401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贾红艳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家琨二○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