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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5449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问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5449号

原告:李某,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西咸新区国家税务局泾河新城税务分局职员,。

被告:问某,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水县人,西安交通大学教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问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吕江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青、被告问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青诉称,其在思想上不成熟时与被告相识,相处时间短并同居、怀孕及闪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古怪、任性,家庭矛盾不断,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婚后5年夫妻间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长期分居。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问舒豪由原告抚养。

被告问峰辩称,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均有异议,其与原告存在感情基础,双方发生矛盾都是因为家庭琐事而引起,偶尔争吵激烈时曾与原告发生过肢体摩擦,对并非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09年恋爱,后于2011年4月25日在碑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1年7月18日生子问舒豪。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原告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间在陕西省长武县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孩子多由被告父母照顾。近一、两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有时分居、冷战,还曾发生肢体摩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其学校毕业后就从事研究工作,脾气比较固执,与原告发生矛盾争执多由琐事而起,自己存在对原告关心不够的地方,希望原告予以谅解。原告述称自己也有做的不到的地方,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坚持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及本院审判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子问舒豪,现已满五周岁,具有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因工作问题聚少离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发生争执后被告对原告缺乏关爱,被告当庭对此表达了请求谅解。原告述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原告自诉自己也有做得不到的地方,但仍坚持离婚。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原、被告之间并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双方均应珍惜婚姻、家庭,多进行沟通、交流,相互体让,妥善化解矛盾,避免家庭破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青要求与被告问峰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青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江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孟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