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368号
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费旭燕,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大伦,男,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大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致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