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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154号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制作的(2015)冀民二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冀1181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长岗

审判员  付 强

审判员  刘 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