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903-1号
申请执行人:张怡。
委托代理人:倪学军、余婷(实习),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渊博。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怡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渊博所有的小型车一辆(车牌号皖A87M**)。
二、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