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95号执行
申请人:王国梧。
被执行人:周作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梧与被执行人周作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作荣已履行完毕(2015)冕宁民初字第46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冕宁县人民法院(2015)冕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闫静研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宗淮 关注微信公众号“”
(2016)川3433执95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33执95号执行
申请人:王国梧。
被执行人:周作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梧与被执行人周作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作荣已履行完毕(2015)冕宁民初字第46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冕宁县人民法院(2015)冕宁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闫静研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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